在民法典培训会上主持词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05-27 10:12:0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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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培训会上主持词

在民法典培训会上的主持词5篇

在民法典培训会上的主持词篇1

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上)

  台湾的“民法”经验﹐对于同文同种的大陆﹐参考价值是毋庸置疑的。但谈起要不要制定民法典﹐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典﹐小锅小灶用了半个多世纪的经验﹐对于食指浩繁﹐决心重起炉灶﹐开放自由市场﹐既承受更多包袱﹐又面对更多选择的大陆﹐恐怕能借鉴的就有限了。欧洲方兴未艾的民法典运动﹐最大的一块以统合为目标(未来欧洲联邦的民法典)﹐个别的国家有的彻底翻新(荷兰)﹐有的追求转型(前社会主义国家)﹐共同面对的则是全球化下英美法家族的招手。中国大陆的民法典运动很难摆脱这样的公转﹐虽然它也不可能放弃在亚洲的自转。从此一位角提出和讨论民法典问题﹐即不能不重新寻找并确认它的时代意义﹐民法毕竟不等同于民法典﹐如果说人类的经验肯定了民法的不可替代性﹐民法典始终还只是一种可能的选择﹐它的内容和形式﹐当然也有回应时代新变化﹐因地制宜的必要。

  一、民法典的历史功能

  历史上的法典﹐从最早巴比伦的汉默拉比法典﹐印度的摩奴法典﹐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到中国的唐律﹐都反映了那个时代、国度的精神状态和物质条件。我们这里只谈以民事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典﹐最早的当然要追到公元三到六世纪罗马帝国的历次民法典﹐而以六世纪中叶整编完竣的国法大全﹐影响后世最为深远。但在内容和形式上直接对现代民法典有引路之功的﹐还是源于十七世纪中叶、逐渐笼罩全欧的启蒙精神与政治上的绝对主义﹐而从十八世纪中期就陆续在许多欧洲国家开始摸索、尝试的民法典﹐其中无疑要以一八○四年的拿破仑法典﹐无论在理性主义价值的展现上或立法技术的成熟上﹐堪称巅峰之作﹐一百年后问世的德国民法典(一九○○)和瑞士民法典(一九一二)则踵事增华﹐更进一步反映了欧洲工业化后的新面貌.一九二二年苏联制定、一九六四年重新制定的民法典﹐虽然不够耀眼,但也标示了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可以摆放的最佳位置.总的来讲﹐二十世纪在世界各角落产出应该不下一百部的民法典﹐直接间接几乎没有不受法国或德国民法典影响者﹐而此二法典在概念体系上则又处处可见罗马法的影子。整理各方的评价,欧陆民法典有以下几个功能是普遍受到肯定的:

  1、统一国法

  欧洲大陆的民法典运动开始于十八世纪﹐绝对不是偶然。民法典取代了原来

  散见各地的习惯法、领地法、宗教法等等﹐其意义与其说是满足民事交易的规范需要﹐更重要的毋宁在藉此宣示和稳定其统一的、无上的主权﹐对于民族国家的建立﹐法典以民族语言象征统一而唤起认同﹐加上其内容散发的共同价值﹐可以不带强制的轻易深入民间角落﹐实为极佳的统合工具。相对的﹐同一时期的英国﹐其王室法院判决形成的普通法早已成为主要法源﹐而海岛天险、单一语言也使民族国家自然形成﹐民法典的制定就显得没有那么迫切.

  2、揭橥价值

  近代民法典也代表一种乐观的理性主义﹐相信个人自由和自利动机会给社会带来最大的福祉。拿破仑法典成功的主要原因﹐就在它从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到男女婚姻自由、平等继承﹐非常一致的、全面的建立了个人主义的价值秩序.这种「一次说清楚」的民法典﹐可为初期资本主义社会奠定稳固的基础结构﹐是修东墙补西墙式的零星立法难以望其项背的。同一时间北美洲以宪法形式做到的﹐欧洲大陆也用民法典来实现﹐可谓异曲同工.

  3、建立体系

  Max Weber在他的巨著「经济与社会」中曾把法典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由某位启蒙的领导者锐意革新﹐藉法典的公布和实施来开创新纪元﹐上述两种功能在此类民法典即十分显著。但第二种类型﹐则不强调原则的创新﹐其主要功能反而在于提高法律的理性程度﹐把多年累积的实务和学说加以体系化﹐使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专业教育都容易得多﹐这类法典的学院味道比较浓厚﹐罗马帝国的国法大全实际上就是法律和法学见解的整理汇编,到了自然科学兴起的十八世纪,体系化的追求更被视为当然,被冠上「法学实定主义」之名的德国民法典,其主要贡献即在于把潘德克吞学说(Pandektenwissenschaft)的纯净体系转变为法律体例,去芜存菁而继往开来。

  4、集中资讯

  第二种类型的法典除了强调体系化以外﹐也有藉法典本身的规范整全性格﹐降低法律适用者搜寻成本﹐同时减少裁判恣意的功能。特别是早期的民法典﹐还沈浸于自然法的信仰而赋予法典「集大成」的任务﹐一七九四年的普鲁士邦法典可说是此一想法的极致[11]﹐在民法以外﹐它还涵盖了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条文多达一万九千条[12]﹐主要的起草人Carl Gottlieb Svarez对于法律又要让人民容易懂﹐又要求其完整而免于法官的擅断这一两难﹐曾经在一七八八年一场题为「法律能简短吗」(K?nnen Gesetze kurz sein?)的演讲中说﹐最好的状况是同时制定两部法律﹐一部简短的﹐告诉人民如何行为﹐另一部则巨细靡遗﹐让法官受到完全的节制[13].

  5、整套继受

  最后﹐对于法治的后发国家而言﹐历史也显示﹐法典继受实为最便捷的追赶工具。真正具有原创性的民法典并不多﹐强制或自主继受﹐全部或部分继受﹐实际上是十九、二十世纪绝大多数民法典的写照。一九二六年土耳其制定的民法和债法,实际上就是瑞士民法和债法前 551条的全套翻译[14].Rodolfo Sacco指出法国民法典在全世界曾先后引起三波的移植潮[15]﹐德国民法典在庆祝百年的时候﹐也能细数其北到北欧、苏联﹐东到东欧、希腊、土耳其﹐乃至东亚各国的广泛影响力[16].没有法典的工具﹐整套的学习几乎只有经由殖民的方式﹐才能有一定的效果[17].

  二、民法典理念面临重估

  法典作为一种立法形式﹐代表某一法律领域的完整规范﹐究竟是不是最好的选择﹐而以其技术上的困难﹐值不值得当成一个目标去追求﹐到了二十世纪的中期以后﹐已经在盛产法典的欧洲大陆引起越来越多的怀疑。德国研究近代私法史的大师Franz Wieacker﹐很早就看出法典到了资本主义后期将由盛而衰的「危机」[18]﹐义大利学者Irti在一九七九年发表的书则提出「去法典化」的主张﹐受到各方瞩目[19].事实确实显示﹐继法国、奥地利、德国、瑞士等较有特色的民法典之后﹐已未见新的高峰。而行政法和新兴领域﹐如经济法、劳工法、社会法等﹐则尽管法律常常多如牛毛﹐法院案例更是汗牛充栋、无法卒读﹐但始终还无法产生一部可以和拿破仑民法典并驾齐驱的法典﹐大大小小的单行法渐渐变成唯一的选择﹐何以如此﹐值得在研订民法典时深思。

  1、多元民主

  比Irti更早十年﹐德国的Friedrich Kübler教授就已经指出威权时代孕育的法典必然不适合民主开放、不断进行利益调和的现代多元社会[20].二十世纪初期还有学者从国家与社会分离的想象﹐乃至自然法的信仰,以一般性的法律为正常,而对乖常的紧急法、个案法、限时法、措施法等新兴事物提出种种批评﹐殊不知西方社会在价值和利益都呈现多元以后,不同团体割据法案﹐法律像打摆子一样,时左时右,这些新兴事物用得反而更顺手﹐法律的整体图像如鹑衣百结,久了就习以为常,见怪不怪[21].相对的,法典意味的「和谐」价值秩序,不仅和多元社会的调性不合,其环环相扣的「整套」规范体系,也妨碍了规范的与时俱进,而和多变的现代社会格格不入[22].

  2、短期国会

  事实上仅仅从立法产能的角度来看,孕育于威权社会的法典理念,对于民主化以后的短期国会,受到审议法案「届期不连续」原则的限制,也往往变成了难以实践的奢侈品。现代的国会倾向于把过大的法案锁在抽屉里,以免会期结束一事无成。这使得法典式的立法如果不能在政治上先达成共识,而一股作气强渡关山,几乎难逃一提再提、再衰三竭的命运,台湾近年物权法的修正就是最好的例证,提案机关现在才学乖,准备把整包法案拆成几个小包[23],从化零为整的法典思考,转为化整为零的游击战。但这还只是对既有法典的修正而已,谁还作兴去提什么新的法典?制定法典本来就需要坚强的政治意志为后盾[24],威权时代还可求之于天纵英明的君王,一旦立法权落入像菜市场一样论斤秤两的国会,而且三四年新陈代谢一次,几乎就成了不可能的任务。

  3、 案例思考

  法典面对的另外一个挑战,则直指其背后的体系思考。人类的法律思考其实

  从来就不脱体系(System)和议题(Topik),只是大陆法系发展出来的体系取向的法律方法,往往以形式的三段论隐晦了实质的议题思考,而英美法系发展出来的案例取向的法律方法,则以形式的案例归纳隐讳了实质的体系思考[25],如此而已。形成两种思考的成因之一,是对法官的信任程度,但不论贯穿法国民法典的抑制「法官统治」(gouvernement des juges)想法,还是使英国始终对制定法典提不起热情的法官寡头阶层[26],在这些国家先后形成某种稳定的民主分权体制以后,也都逐渐失去了意义,法官既不是法条的奴隶,在补充法律不足的时候也有其正当性的界限。更重要的是,全球化加速了不同法律理念的汇流,和法律方法的互补,在此一过程中,过去法典所引以为傲的体系理性,自不再是理所当然。

  4、 资讯革命

  新世纪的资讯革命也让法典的光环褪色不少,当法律内容必须经常大幅更新,而各种法源-法条、解释、判例、决议、学说等-收入电子资料库后,可以轻易搜寻乃至依需要而作不同组合时,至少对法律适用者而言,法典已经像古董一样中看而不中用了。法律资讯系统也已走向全球化发展,一九九三年起美国国会法律图书馆即已完成建立全球法律资讯(Global Legal Information Network, GLIN),成为第一个多国参与的非营利法律资料库[27].大陆法系的法典虽不同于英美法系单纯基于资讯目的而做的法律汇编,但当法典外滋生太多的特别法时,法典的权威还是难免动摇,德国在二十年前所以启动债编的修正,就是因为联邦法务部调查发现大约有2700个民法条文散见于250部单行法中﹐怎样把特别法整编进去﹐即成为修正的一项重点[28]﹐但20XX年完成修正的债法仍只纳入一般契约条款法及若干保护消费者的单行法,整编的效果十分有限[29],事实上只暴露了法典的资讯功能「有时而穷」的窘境。

  5、 渐进调适

  对于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国家,是否可以套用过去发展中国家的模

  式,以民法典作为基础结构,一次完备市场游戏规则,也有相当不同的看法。有人就认为,转型国家需要经历更复杂的调适,柔软而富弹性的英美法制可以降低试误成本,使转型更容易成功[30].这类国家中﹐在计划经济时代即完成制定民法典者,如苏俄、波兰、匈牙利等,或像东德那样立即并入西德的市场经济体制,调适的问题或许会比较小一些[31],少了这样有利的条件﹐最好就要慎重考虑。

  三、 民法典保有的优势

  尽管在整体形势上起了如上的变化﹐要断言民法典已经走入历史﹐当然还是为时太早。法典是时代之子,其功能因为各种社会条件的变迁而有兴衰﹐可说是十分自然的事,比如上述统一国法、汇集资讯的功能,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而言确实已经没落,但有些功能在走过政经体制的嬗变、不同意识形态的洗礼后,越见柳暗花明、水落石出的风韵﹐也是事实。根据义大利学者Sacco在一九八三年作的统计,仅仅二战之后就出现至少四十七部民法典[32]﹐这还没把一九九二年公布而受各方推崇的荷兰民法典(仍未竣工)﹐及如魁北克的民法典﹐还有后社会主义国家如俄国、蒙古、爱沙尼亚、哈萨克斯坦、阿尔巴尼亚等制定的新民法典算进去。显然民法典有些特质﹐使其历久而弥新﹐正在进行中的立法﹐在取舍间如果能掌握这些特质﹐应该更容易成功。

  1、容让公法

  调整私人关系的民法和调整国家与人民关系的公法﹐本来各有领域﹐规范原则与技术也大异其趣﹐当国家扩大对私领域的干预后﹐公私法之间的龃龉才日渐增加﹐此时公法的公共利益考量应该有原则上优先的地位﹐这一点﹐各国民法纵未如荷兰新民法那样明文规定[33]﹐实际运作起来也莫不如此。此一容让﹐反而使得民法典不必随公法的左右摆荡而起舞﹐民法典越能维持私法的纯净性﹐越有其持久性[34].其自治规则的个性越明显﹐分配资源的功能越淡薄﹐也越可远离多元多变的利益团体[35]﹐民主政治本身带来的干扰因此就可以减少﹐只有短期国会的问题需要耐心克服。此一特性是民法优于政策性格浓厚的经济法、劳工法、社会法之处﹐后者在法典化上遭遇困难﹐民法典却能维持盛况不坠﹐应非无故[36].

  2、经济理性

  十九世纪第一代的民法典﹐到了二十世纪﹐有从形式而实质的趋势﹐德国债编修正的总工程师Claus-Wilhelm Canaris曾做了十分详尽的描述[37].另一位荷兰学者Martijn W. Hesselink提出欧洲「新法律文化」的观察[38]﹐强调一方面受到美国唯实主义的影响﹐另一方面则因欧洲已从经社统合走向政治统合﹐法律人在这个过程中自然孕育出一种穿透「形式」的觉醒﹐特别在民法领域﹐学者开始从功能的角度思考共同的问题﹐引进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成果(比如经济分析)﹐巧妙的运用不这么硬邦邦的各种「软法」[]﹐在在都使得某种欧洲式的唯实主义成为取代十九世纪形式主义的主流[40].然而这样的变化并没有动摇民法典最原初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以及对等正义的追求﹐民法典或许加入较多实质契约正义的考量-相对于过去单纯诚信原则的宣示﹐在方法上也能接纳某些社会科学的研究路径[41]﹐但基本上并没有改变其市场游戏规则的本质﹐而未涉入资源分配问题[42]﹐这些依时而转的技术调整已经足够回应一世纪的变化﹐证明十九世纪的民法典还是牢牢的掌握了某些属于市场经济本质的东西﹐使它仍然保有强韧的生命力。

  3、裁判规范

  民法和公法的另外一个不同﹐从而也形成了民法典的优势﹐在于它其实是以裁判者﹐而非交易大众为真正的规范对象(Normadressat)。公法中除了组织法和诉讼法﹐基本上都是行为规范﹐以引导人们的行为为其目的﹐从而规范内容必须充分考量人民的理解程度﹐高度逻辑、体系化的法典反而制造认知的障碍﹐妨害规范目的的达成[43].规范私领域的民法﹐其财产法主要的内容只是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出发﹐模拟正常交易活动而作的规定[44]﹐身分法基本上也是建立于普遍的人伦和习惯上﹐不必「使知之」﹐即可「使由之」﹐因此概念的精纯﹐体系的严谨﹐对民法而言反而形成其优势﹐民法典可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在既有的规范技术上﹐像电脑一样不断「升级」﹐需要教育的只是少数的法律专业[45].

  4、体系效率

  对于适用民事规范的法律专业而言﹐法典的体系性和资讯的方便、透明﹐使思考脉络清晰﹐搜寻成本降低﹐而把裁判歧异度控制在一定范围[46]﹐这样的功能即使在案例思考也已经可以在大陆法系国家登堂入室的今天﹐始终还是无可替代的。案例法尽管有其务实、弹性的优点﹐但使用费时、教育不易、和制定法容易冲突等等缺点﹐即连有悠久传统的英美也深知其弊[47]﹐从最近两个世纪英美法系国家所作的法典化努力﹐正说明了这一点[48].正因为不是从零开始﹐放弃法典而朝案例法发展﹐或者反过来﹐都还要支付极高的换轨成本﹐因此对于早已习惯大陆法系法律思考的国家而言﹐虽不必排斥案例方法的引进﹐但若因此而放弃法典的体系效率﹐仍是极其不智的决定[49].

  5、 转型工具

  对于转型国家而言﹐从计划体系过渡到市场经济毫无疑问是一极大的工程﹐所谓的大爆炸(big bang)或休克疗法(shock therapy)﹐已证明可行性甚低。反之﹐「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的转型立法策略﹐大体来说在成本效益上还比较值得肯定。因为社会基础完全不同﹐民法典的确不能像过去东亚或拉美国家那样﹐立即全套继受于其农业为主的社会﹐作为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慢慢等它开花结果[50].但渐进立法到了一个阶段﹐边际效用已经不大﹐而因为法令之间的漏洞、矛盾﹐社会付出的成本反而快速增高﹐这时就到了法典出台的时候[51].所以民法典不会阻碍转型﹐相反的﹐如果时间拿捏得宜﹐它反而可以同时起多种作用﹐包括统合芜乱的中央地方法令﹐揭橥重要的价值﹐建立便于适用与教育的体系﹐集中资讯而提高法律的透明度等﹐而更加速体制的转型。

  [注释]

  可参看Wieacker, Privatrechtsgeschichte der Neuzeit, 2A., 1967, 3ff.

  德国在十九世纪初还是百分之百的农业国﹐到了一八七○年农业人口还有百分之五十﹐再过四十三年﹐已经只剩百分之三十三﹐当时的民商法完全反映了新社会的需要﹐参阅Coing, Helmut, Epochen der Rechtsgechichte in Deutschland, 2A., 1971, 102ff. ;

以经常引起争议的「物权行为」来说﹐萨维尼的独立而无因理论会被学说及立法者接受﹐绝对不只是较能满足了逻辑性的要求﹐至少在两方面﹐此说回应了工业化后德国在交易上的需求,其一是使银行取得所有权而由融资继续占有机器的让与担保成为可能,其二是在善意取得制度还未建立前,使交易者不必担心他方和前手的买卖会不会出问题。可参Prange, Ulrike,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und das Abstraktionsprinzip, in:
Hoeren, Thomas (hrsg.), Zivilrechtliche Entdecker, 20XX, 73-104

  参阅Varga, Csaba, Codification as a socio-historical phenomenon, 1991, 205-243;

大陆一九八二年的民法草案即曾借鉴苏联民法,参阅梁慧星,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月旦民商法杂志,特刊号,20XX, 页8

  或直接移植法律,或受到学说的熏陶,其过程往往长达百年,故即使建立于全然不同法律哲学上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如苏联一九二二年的民法典,因学说向来承袭潘德克吞学派而采用几乎相同的结构,有关民法间借鉴的交错关系可参Sacco, Rodolfo, 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vergleichung, 20XX, 133-136

  参阅Merryman, , The Civil Law tradition, 2 ed., 1985, 28;

Coing, Helmut, Europ?isches Privatrecht, , 1985,

  参阅Lawson, , A Common lawyer lok at codification, in:
selected esseys I, Many laws, 1977, 43-44

  并不是所有民法典都能这样理念一致、技术成熟﹐较早问世的巴伐利亚民法典(Codex M

aximilianeus Bavaricus Civilis)就因为还缠绕在罗马法教条及中世纪的地方法细节而备受批评﹐参阅Schlosser, Hans, Kodifikationen im Umfeld des Preu?ischen Allgemeinen Landrechts, der franz?sischen Code civil (1804) und des ?sterreichische Allgemeine Bürgerliche Gesetzbuch (1811), in:
Merten, Detlef (hrsg.), Kodifikation gestern und heute, 1995, 65f.

  Basedow, Jürgen, Das BGB im künftigen europ?ischn Privatrecht:
Der hybride Kodex, AcP200 (20XX), 469

  Weber, Max,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5A., 1972, 488-495

  Wieacker, 前注1, 430ff.

  [11]Schreckenberger, von Waldemar, Die Gesetzgebung der Aufkl?rung und die europ?ische Kodifikationsidee, in:
Merten, 前注7, 107

  [12]普鲁士邦法典共有一万九千条,二千五百页,订成四大册,规定极尽琐细能事,比如有关杀婴条文即多达115条,参Varga,前注3, 87,

  [13]参阅Coing, 前注2, 81

  [14]参阅Hirsch, Ernst E., Rezeption als sozialer Prozess, Erl?utert am Beispiel der Türkei, 1981

  [15]Sacco, 前注4, 150

  [16]参阅AcP200 (20XX)德国民法一百年专号多篇论文。

  [17]英美法的继受只有先占(settled)和迫让(ceded)殖民两种方式﹐没有自主继受之例﹐参阅Cruz, Peter De, Comparative law in a changing world, 1995, 123

  [18]Wieacker, Aufstieg, Blüte und Krisis der Kodifikationsidee, FS Boehmer, 1954, 35ff.

  [19]Irti, L‘età della decodificazione, 1979, 转引自Basedow, Jürgen, Das BGB im künftigen europ?ischn Privatrecht:
Der hybride Kodex, AcP200(20XX), 466,

  [20]Kübler, Kodifilkation und Demokratie, JZ1969, 651

  [21]Schneider, Hans, über Einzellfallgesetze, FS Carl Schmitt, 1959, 159-178﹐用Irti的说法﹐就是社会已从法典预设的中央调控系统转变成一个个自主的「微系统」﹐唯赖宪法居高整合而已。

  [22]其实十九世纪的Savigny就已经把价值易于僵化作为反对法典化的主要理由,转引自Pound, Roscoe, Codification in Anglo-American world, in:
Schwartz, Bernard (ed.), The Code Napoleon and the Common Law world, 1956, 285

  [23]现在仍躺在立法院抽屉里,明年立法院届满就将视同撤回的物权法修正案,总计增、删、改的条文数多达217条,现行条文也才210条,对立法院来讲无疑是一项大工程。眼看通过无望﹐而拖延期间又有不少新的修法意见﹐主管本案的法务部已经另成立委员会重新研拟﹐并改采逐堡推进的策略。

  [24]Harmathy, Attila, Codification in a period of transition, 31 Davis L. Rev. 793 (1998)

  [25]就此说得最透彻的就属Zweigert/K?tz的比较法教科书了,可参An introduction to parative law, 3ed., 1998,

  [26]Merryman, 前注5, 28f;

Van Caenegem, , Judges, legislators  professors, Chapters in European legal history, 1987, 152-155

  [27]参阅陈起行,法典化研究,收于「法形成与法典化-法与资讯研究,1999,页114

  [28]依修法理由说明﹐主要目的即在「找出法典外滋生的特别法﹐并整合成为法典恒常的部分」﹐参见, 并参Ebel, Friedrich, Kodifikationsidee und zivilrechtliche Nebengesetze, ZRP1999, 46ff……

  [29]总计大约五个单行法,一百余条文,可参 Huber/Faust, Schuldrechtsmodernisierung, Einführung in das neue Recht, 20XX, 496-501;

Duve, Thomas, Verbraucherschutzrecht und Kodifikationsgedanke, 20XX, 793ff.

  [30]Rubin, Paul H., Growing a legal system in the post-Communist Economies, 27 Cornell Int‘l L. J. 9-11 (1994)

  [31]Harmathy, 前注24, 791

  [32]转引自Basedow, 前注8, 466,

  [33]荷兰民法第三编第十四条规定了「公法优先于私法」的原则,即任何人其依民法所得主张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公法上成文及不成文的规范。此外由于荷兰公法学说向来承认公营事业得以私法或公法手段来达成目的﹐故本规定的目的也在限制此一「手段自由」的学说﹐避免国家「遁入」私法,规避行政法上本应遵循的原理原则﹐参阅Mincke, Wolfgang, Einführung in das niederl?ndische Recht, 20XX, 45;
更早则如瑞士民法第六条的规定﹐同其意旨。

  [34]硬把不同本质的公私法夹杂规定﹐如苏联民法典﹐结果反而不能适应社会较大的变化﹐同此可参孙宪忠﹐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法学﹐20XX, 第5期﹐页44

  [35]拙文﹐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中外法学﹐20XX. 第13卷第1期﹐并收于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称此为民法「维持体制中立的奥秘」(页4-9)。

  [36]有关台湾公私法在技术和理念上的调和﹐可另参拙文﹐从动态法规范体系的角度看公私法的调和﹐以民法的转介条款和宪法的整合机制为中心﹐月旦民商法杂志﹐特刊号﹐20XX, 页74-106

  [37]Canaris, Wandlungen des Schuldvertragsrechts –Tendenzen zu seiner “Materialisierung”, AcP200 (20XX), 275-364,中译参看中外法学﹐20XX, 13卷第1期﹐页36-80

  [38]Hesselink, Martijn W., The new European legal culture, 20XX.

  []soft law, 指的是形式上没有拘束力、由不同民间商会﹐或学术团体研订的法律原则或草案﹐实际上却对欧洲民商法的调和发挥了可观的效果﹐Hesselink, 前注﹐58-59

  [40]有关形式主义的历史背景﹐可参关涛﹐民法典的形式理性﹐出处待补。

  [41]比如在德国有一定影响力的民法经济分析﹐可参Sch?fer /Ott, Lehrbuch der ?konomischen Analyse des Zivilrechts, 3A., 20XX

  [42]此所以德国在重编债法时﹐并没有为了资讯完整而把所有形式上的民事规范都纳入,而采纳了多数学者看法只把具有「一般性」的民事规范纳入法典﹐如Westermann, Sonderprivatrechtliche Sozialmodelle und das allgemeine Privatrecht, AcP 1978, 158ff.;

Liebs, Sonderprivatrecht für Ungleichgewichtslagen? AcP 1978, 196ff.,Canaris则很清楚的诠释了契约自由实质化的内涵﹐完全与基于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所作的实质调整无关﹐这些都仍然留在特别法﹐前注37文。

  [43]唯一的例外就是刑法﹐主要内容针对的是自然犯罪(mala in se)﹐只是一般伦理的转化(所谓最低的道德界限)﹐因此虽和其他行为规范一样以人民为主要规范对象﹐人民只要凭其良知良能即可避开法﹐立法者却可以针对裁判者使用较为精准的法律概念﹐乃至形成一套严密的法典﹐而对各种不同的犯罪情形做出公平细致的裁判。

  [44]拙文﹐缔约过失责任的经济分析-从现代交易的阶段化谈起﹐预订刊出于台大法学论丛。

  [45]立法学上的讨论﹐可参Müller, Georg, Adressatengerechtigkeit und Allgemeinverst?ndlichkeit –Der Verst?ndnishorizont des Adressaten als Kriterium der Gesetzessprache, in:
Sch?ffer/Triffterer (hrsg.), Rationalisierung der Gesetzgebung, 1984, 35ff.

  [46]参阅Mattei, Ugo, Comparative law and economics, 1998, 207-210

  [47]Roscoe Pound曾列举五大缺点︰一、明确性不足﹐二、浪费人力﹐三、规范形成缓慢﹐四、新旧规范杂陈﹐五、制定法与案例法关系混乱﹐参前注22, 288-290

  [48]较近的整理可参Weiss, Gunther A., The enchantment of codification in the mon law world, 25 Yale J. Int‘l L., 435-533 (20XX)﹐作者认为英美法系的经验支持欧洲民法典的努力。

  [49]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中外法学﹐20XX, 第13卷第1期﹐页110

  [50]台湾的经验分析可参拙文﹐韦伯理论在儒家社会的的适用-台湾法律文化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收于「经济法的挑战」﹐1994, 页59-81

  [51]Harmathy, 前注24, 790-791﹐指出匈牙利在一九九○到一九九七年七年之间共制定了894部法律﹐政府和部会的法规命令各达1635和2331件﹐宪法法院的判决501件﹐藉法典化来整编便极有实益。大陆的情况也差不多﹐可参王文杰﹐中国大陆法制之变迁﹐20XX, 第四章。

  苏永钦      

在民法典培训会上的主持词篇2

民法典宣讲学习会主持词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论述精神,准确理解掌握民法典的核心要义,更好推动民法典实施。今天,我们专门邀请到了X,为我们做《民法典》的专题辅导。

X同志是我县著名律师,X单位法律咨询员、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是我县法律界杰出的司法人才,为普法工作以及法治社会建设做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X同志表示衷心感谢!下面,让我们以热烈掌声欢迎X同志为我们作辅导!

刚才,X同志以“提升治理能力、维护民法典权威”为主题,为我们讲述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同时,围绕民法典中热点、亮点内容、结合典型案例,精准、全面、生动地阐释了民法典与百姓生活的密切关系。

X同志的讲解既有理论的高度,又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对于我们学习掌握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核心内容、重大意义、实施要求等都有重要指导作用。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对X同志的精彩授课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再强调三点。

一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的重要性。《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不仅与每个人工作生活密不可分,也是机关干部履行职责的基本功和必修课。

与会人员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深刻领会民法典出台的重大意义,坚决扛起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民法典的政治责任,自觉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

二要结合实际落实好《民法典》。学习的目的关键在落实。希望大家结合今天所学,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深理解领会,加强民法典在实际工作中的实施运用,并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处理解决现实中的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切实担负起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为提升我县形象、建设和谐平安法治X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要学懂吃透民法典精神,正确理解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大家虽然通过这次辅导,对民法典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但毕竟时间有限,具体到各条各款,如何理解、如何执行,还需要我们下去后再学习、再认识、再深化、再提高。加深对《民法典》的理解,切实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实效性。

在民法典培训会上的主持词篇3

《民法典》专题培训班主持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步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民法典》实施的水平和效果是衡量我们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学习《民法典》是我们更好履行部门职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需要,也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需要。

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陈律师为我们对《民法典》进行专题辅导讲解。让我们对陈律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陈律师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对《民法典》深有研究,有独到的见解,大家要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认真听,仔细记,做到学有所获、学有所思、学有所悟。

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陈律师为我们授课。

 …………

…………

刚才,陈律师以《民法典》相关讲解为我们作了一堂深入浅出、内涵丰富、精彩纷呈的讲课,具有很强的理论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对我们学习理解《民法典》很有帮助和启发。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学好《民法典》。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实施好《民法典》,不仅对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法治力量。作为应急管理部门,我们要带头学习好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深刻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民法典》与我们的工作紧密相关,学好《民法典》,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为履职尽责打下坚实基础。

二、扎实用好《民法典》。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作为应急管理部门,我们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标尺,要运用《民法典》规范日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要树牢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要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强化《民法典》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保障作用,用好《民法典》来开展工作、造福人民,从而更好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激发干事创业的动力。

三、切实守好《民法典》。

立法为民,守法护民。《民法典》1260条涵盖方方面面的民生关切,构建起全方位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增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将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一言一行纳入到民法典的范围和界限之内,自觉依照《民法典》行使权力和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行政,时时以《民法典》来规范自己,事事以《民法典》约束自己,正确处理好权和法的关系,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全系统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引导全体社会成员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 

让我们再次以热烈掌声感谢陈律师的精彩授课。今天的培训到此结束,散会。

在民法典培训会上的主持词篇4

[会议致词]学习贯彻《民法典》专题辅导报告会主持词

学习贯彻专题辅导报告会主持词同志们:
于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0年5月29日,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论述精神,准确理解掌握民法典的核心要义,更好推动民法典实施。今天,我们专门邀请到了***,为我们做的专题辅导。
***同志是我县著名律师,*******单位法律咨询员、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是我县法律界杰出的司法人才,为普法工作以及法治社会建设做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同志表示衷心感谢!下面,让我们以热烈掌声欢迎***同志为我们作辅导!※※※※※※
刚才,***同志以“提升治理能力、维护民法典权威”为主题,为我们讲述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同时,围绕民法典中热点、亮点内容、结合典型案例,精准、全面、生动地阐释了民法典与百姓生活的密切关系。***同志的讲解既有理论的高度,又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对于我们学习掌握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核心内容、重大意义、实施要求等都有重要指导作用。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对***同志的精彩授课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再强调三点。
一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的重要性。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不仅与每个人工作生活密不可分,也是机关干部履行职责的基本功和必修课。与会人员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深刻领会民法典出台的重大意义,坚决扛起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民法典的政治责任,自觉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
二要学懂吃透民法典精神,正确理解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大家虽然通过这次辅导,对民法典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但毕竟时间有限,具体到各条各款,如何理解、如何执行,还需要我们下去后再学习、再认识、再深化、再提高。加深对的理解,切实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实效性。
三要结合实际落实好。学习的目的关键在落实。希望大家结合今天所学,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深理解领会,加强民法典在实际工作中的实施运用,并不

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处理解决现实中的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切实担负起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为提升我县形象、建设和谐平安法治**作出应有的贡献。

在民法典培训会上的主持词篇5

民法典2022年民法典考试测试题七试卷(民法典)
试卷第1页共NUMS1页
姓名:_____________年级: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 题型 选择题 填空题 解答题 判断题 计算题 附加题 总分 得分 评卷人 得分
1、《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A.第一部 B.第二部 C.第三部

第四部
2、《民法典》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当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A.民法典 B.先颁布法律 C.后颁布法律 其他法律
3、《民法典》自(起施行。

A.2022年5月28日 B.2022年10月1日 C.2022年1月1日 2022年6月1日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六周岁,十四周岁 B.六周岁,十六周岁 C.八周岁,十四周岁 八周岁,十六周岁
5、《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l三年

8、《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A.地役权 B.所有权 C.知识产权 债权
9、《民法典》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在上级授权范围内 B.独立
C.在股东授权范围内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10、《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A.货币资产 B.注册资本金 C.全部财产 固定资产
11、《民法典》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A.分支机构负责人 B.法人 C.代理人 分支机构
12、《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A.应当 B.可以 C.不 自愿
13、《民法典》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A.政府机关 B.国企 C.事业单位 个人合伙
14、《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A.个人独资企业 B.国企 C.事业单位 政府机关
15、《民法典》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的真实意愿。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B.监护人父母 C.人民法院 被监护人
16、《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由(的登记机构办理。

A.登记人自行选择 B.不动产所在地 C.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当地政府指定
17、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按照《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时设立。

A.实际居住 B.登记
C.签订居住协议 实际居住并登记
18、甲购买乙名下住房,经双方协商签订房屋购置协议,随后甲支付部分房款搬入房屋居住,但未办理登记手续。
按照《民法典》规定,该住房的所有权人是,原因是。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甲,甲已签订房屋购置合同,合同生效甲成为房屋所有权人 B.甲,甲已实际占有该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至甲 C.乙,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动 乙,甲尚未支付全部房款,房屋所有权未变更
19、因国家征收房屋被依法拆除,按照《民法典》规定,房屋的物权自(时消灭。
A.注销登记 B.拆除
C.征收决定生效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民法典》规定,改变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需要经(同意。
A.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B.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C.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1、《民法典》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A.二分之一以上 B.三分之二以上 C.四分之三以上 一致
22、《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或者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百分之百
23、甲乙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甲名下。
后甲乙之间产生矛盾,甲决意离婚,私自将房产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但尚未交清房款。
乙发现后,按照《民法典》规定,可采取(措施。
A.因甲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可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丙返还房产。
B.丙善意取得该房产,乙只能要求甲赔偿损失。
C.该房产登记在甲名下,为甲个人财产,乙无权干预甲对房产的处置。

该房产为甲乙共同共有,因房款未付清,丙尚未成为所有权人,乙可与甲丙协商,解除买卖合同。
24、《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 A.自动续期 B.重新审批 C.申请延期 无法续期

25、《民法典》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效力不受影响 B.无效 C.效力待定 以上答案都不对
26、《民法典》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确定清偿顺序。
A.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 B.质权人优于抵押权人 C.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
按照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先后
27、《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电子邮件确认 C.按指印
28、《民法典》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A.快递公司 B.收货人

C.自提点 快递员
29、《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等违约责任。
A.修理 B.更换 C.重做 赔偿损失
30、《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超过部分无效。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31、《民法典》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处分权 B.留置权 C.所有权 处置权

32、《民法典》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
A.连带责任 B.保证责任 C.一般责任 无限责任
33、《民法典》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A.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六十日
34、《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时,视为( A.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B.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计算 C.借款到期时双方协商利息率 没有利息

35、《民法典》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A.二分之一以上 B.三分之二以上 C.四分之三以上 一致 A.应当 B.不应当 C.自愿 扣除部分后
37、甲在回家路上看到一只家养小狗,由于未见其主人,为防止小狗丢失,将其暂养,按照《民法典》规定,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将狗返还其主人后,(请求小狗主人支付暂养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
A.不得 B.可以 C.必须
受到损失时才可以
38、《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承包人。
A.折价补偿

B.折价赔偿 C.全额补偿 全额赔偿
39、依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A.有权 B.可以 C.应当 不得
40、《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A.上级 B.法律 C.政府 政策
41、《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A.公安机关 B.居委会

C.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
42、《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A.无权提出异议 B.有权提出异议 C.应当自我反省 可以请人作证
43、《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的解释。
A.使用人 B.肖像权人 C.第三人 民众
44、《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
A.公序良俗 B.父母要求 C.家庭和睦

户籍规定
45、《民法典》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
A.事前同意 B.事后追认 C.口头同意 书面同意
46、《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A.负有法定救助义务 B.听说消息 C.距离较近 有能力
47、张某和老公因为家庭纠纷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申请离婚登记。按照《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后任何一方又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在(天内撤回离婚登记申情。
A.30天 B.40天

C.50天 60天
48、《民法典》规定,以下不属于近亲属的是( A.配偶 B.祖母 C.子女 外孙子
E.以上答案都不对
49、婚后,李女士发现丈夫有严重的疾病,而且在婚前刻意隐瞒,李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按照《民法典lB.十周岁
C.十六周岁 十八周岁
52、《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两年
53、《民法典》规定,收养年满(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A.十周岁 B.十四周岁 C.十二周岁 八周岁
54、《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是(。

A.王某与表妹何某的婚姻
B.20岁赵某(男)与19岁武某(女)的婚姻 C.杨某与妻子分居三年后与情人刘某结婚 李某遭受胁迫与周某结婚
55、《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A.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B.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56、小李的姨夫是小王的舅父,现小李l58、《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下列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A.配偶、子女、父母

B.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59、《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A.应当多分 B.可以多分 C.应当均等 应当予以照顾
60、《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继承。
A.一人 B.数人
C.一人或者数人 D.以上都不对
61、《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A.不能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 B.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C.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产分割时应当予以照顾
62、《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A.欺诈 B.疏忽大意 C.间接故意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63、《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A.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C.缺乏劳动能力
64、《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A.共同 B.按份 C.平均 连带
65、《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A.可以 B.不得 C.应当 有权
66、《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A.应当 B.不得 C.可以 不必
67、《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承担赔偿责任。
A.机动车所有人 B.机动车使用人 C.机动车管理人 以上三种都是
68、《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其赔偿责任。

A.可以 B.不得 C.应当 不必
69、《民法典》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责任。
A.赔偿 B.修复 C.恢复 清偿
70、《民法典》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责任。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所有人、管理人、连带 B.所有人、管理人、按份 C.行为人、所有人、连带 行为人、管理人、按份

71、《民法典》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减轻或者承担责任。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可以、少 B.可以、不 C.应当、少 应当、不
72、《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A.提供劳务一方 B.接受劳务一方 C.双方平均 双方连带
73、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的基础性法律。
A.固根本 B.稳预期

C.利长远 惠民生
74、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对()都具有重大意义。
A.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B.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C.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75、《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

A.人身关系 B.财产关系 C.行政关系 民事关系
76、《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自然人

B.法人 C.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
77、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原则。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诚信原则 有偿原则
78、《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C.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79、《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A.收集

B.使用 C.加工 传输
80、《民法典》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法人解散 B.法人被宣告破产 C.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以上答案都不对
81、《民法典》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代管。

A.配偶 B.成年子女 C.父母
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82、《民法典》规定,营利法人包括()等。

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其他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83、《民法典》规定,()为特别法人。

A.机关法人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C.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84、《民法典》规定,债权是因()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A.合同 B.侵权行为 C.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85、《民法典》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A.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B.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C.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86、《民法典》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B.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C.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87、《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和保护的义务。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抚养 B.照顾 C.扶助 保护
88、《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付款 B.占有 C.登记

交付
89、《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记载的事项错误且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申请人自登记之日起日不提起诉讼的,登记失效。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异议登记 B.预告登记 C.九十日 十五日
90、《民法典》规定,物权保护的方式包括确认权利、返还原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
A.消除危险 B.恢复名誉 C.排除妨害 D.支付违约金
91、赵某在北京有一处房产及一辆汽车,均登记在自己名下,按照《民法典》规定,张某对自己的房产和汽车依法享有()的权利。
A.占有 B.使用 C.处分

收益
92、刘某在郊区农村租了一位农民的小院搞食品加工销售,按照《民法典》规定,刘某对所租用的院落依法享有()的权利。
A.占有 B.使用 C.处分 收益
93、《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A.占有 B.使用 C.处分 收益
94、《民法典》规定,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经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时 B.随时
C.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时

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后
95、甲向乙借款,丙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为甲提供担保,丁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后因甲到期无力还款,按照《民法典》规定,() A.若当事人约定了实现债权的顺序,则按约定处理。
B.当事人未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乙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C.当事人未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乙应先请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未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乙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96、《民法典》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土地所有权
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C.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97、《民法典》规定,()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A.婚姻

B.收养 C.雇佣 监护
98、《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浪费资源、()
A.污染环境 B.过度包装 C.破坏生态 适当回收
99、《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规定的比例,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下列关于比例的选项中错误是()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五十
100、《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B.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01、《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不属于的重大变l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与受赠人关系恶化的
103、《民法典》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A.易燃 B.易爆 C.有毒 有腐蚀性
104、《民法典》规定,下列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是() A.勘察合同 B.设计合同 C.设备采购合同 施工合同

105、《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交接等条款。
A.服务期限 B.维修资金的使用 C.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106、《民法典》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 A.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
B.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C.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107、《民法典》规定,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归还寄存人。
A.原物 B.孳息 C.部分 全部
108、《民法典》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等违约责任。
A.修理

B.重作 C.减少报酬 赔偿损失
109、《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A.生命权 B.身体权 C.健康权 姓名权
110、《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A.停止侵害 B.排除妨碍 C.消除危险 消除影响
111、《民法典》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 A.人体细胞 B.人体组织

C.人体器官 遗体
112、《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A.刺探 B.侵扰 C.泄露 公开
113、《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他人的荣誉。
A.诋毁 B.侵扰 C.贬损 公开
114、《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等必要措施。
A.更正 B.下不为例

C.道歉 删除
115、《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重婚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D.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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